第一条 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产地准出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业部《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6〕11号)、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陕农业办发〔2016〕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所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视同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荔县农业局及下属单位大荔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合格证的推动、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名录;加强合格证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
第五条 各村负责合格证的使用管理,确保辖区内所有上市销售农产品均有合格证明。
第六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其产品在上市前必须有相关的合格证,未使用合格证的农产品,严禁上市销售。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之一作为开具合格证的依据,确保其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一)自检合格;
(二)委托检测合格;
(三)内部质量控制合格;
(四)自我承诺合格。
第八条 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重量;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确保合格的方式(指第五条中所列的方式);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盖章或签名;
(五)开具日期。
第九条 预包装食用农产品应当将合格证放置包装内或加贴在包装上。散装食用农产品应当以运输车辆为单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品一证。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合格证开具的档案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附合格证。以下证明材料可视同合格证,不必重复开具。
(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农产品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大荔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二维码。
第十二条 农检中心统一对合格证编号登记备案;各镇(街道)从县农检中心领取并做好登记备案;各村从所属镇(街道)领取,村监管员负责合格证的使用登记;做到谁使用、谁领取、谁签字、谁负责,镇(街道)每月月底向县农检中心汇总上报合格证发放情况。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大荔县农业局及大荔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应加强督促、指导和教育整改。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纳入生产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严惩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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